第八条

有效

教育督导机构进行督导的主要内容是:

(一)教育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二)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与使用;

(三)教育教学环境的治理;

(四)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

(五)各类教育协调均衡发展状况;

(六)办学行为;

(七)办学标准的执行;

(八)教育教学质量;

(九)学校常规管理;

(十)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