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