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督导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督导结论的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查。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结论。

被督导单位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查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申诉。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