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志愿服务条例
- 制定机关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5年11月26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4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5年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志愿服务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和支持在本地区开展志愿服务,为志愿服务提供便利条件。
共青团、工会、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做好与志愿服务相关的组织指导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志愿服务公益宣传,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精神,提升志愿服务水平。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通过新闻报道、专题专栏、公益广告等形式,经常性地开展志愿服务宣传。
第二章志愿者
未成年人经其监护人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同,可以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等相适应的志愿服务。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自愿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有权拒绝参加与志愿服务无关或者超出其能力的活动;
(三)获得与志愿服务相关的真实、完整的信息;
(四)接受志愿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五)获得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六)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出具本人的志愿服务证明;
(七)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时,获得相应的救助;
(八)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完成志愿服务活动;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和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志愿服务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简化登记手续,提供便捷服务,并向社会公告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的名称、住所、服务范围以及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公园、广场、车站、机场等服务平台,建立志愿服务站点。
(一)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发布志愿服务信息;
(三)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激励、评价等工作;
(四)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帮助解决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实际困难;
(六)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志愿服务经费、物资等;
(七)根据志愿者的要求,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八)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交流与合作;
(九)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志愿服务组织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志愿者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第四章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优先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其他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提供志愿服务。
支持有志愿服务需求的组织和个人,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获得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方面应当签订书面志愿服务协议:
(一)有较高人身安全风险的;
(二)连续提供三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
(三)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组织境外人员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志愿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
(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三)志愿服务的基本保障条件和风险防范措施;
(四)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五)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专业性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并指导。
开展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安排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许可证书的志愿者参加。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立志愿服务平台,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到社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五章保障与激励
(一)政府财政支持;
(二)依法获得的社会捐赠、资助;
(三)基金会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一)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二)开展志愿者培训、志愿服务宣传;
(三)为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对在志愿服务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伤害的志愿者予以救助;
(五)对在志愿服务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奖励;
(六)其他与志愿服务有关的事项。
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或者侵占。
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鼓励有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基金。志愿服务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大型社会活动的举办者应当为志愿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根据志愿服务的特点,设立相关险种,对志愿者实行免费或者优惠承保。
鼓励将志愿精神纳入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和行业规范等。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工时,可以换取一定的社区服务。换取社区服务的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一)因志愿服务组织过错受到损害的,由志愿服务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因志愿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过错受到损害的,由志愿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协助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追究法律责任;
(三)因不可抗力受到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对志愿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志愿服务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志愿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志愿服务组织依法追偿。
(一)利用志愿服务名义从事违法活动或者营利性活动的;
(二)伪造志愿服务记录、提供虚假志愿服务证明的;
(三)侵犯志愿者或者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的;
(四)私分、挪用或者侵占志愿服务经费、物资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