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和体力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性活动。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