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和体力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