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志愿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志愿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公安机关予以制止,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志愿服务名义从事违法活动或者营利性活动的;(二)伪造志愿服务记录、提供虚假志愿服务证明的;(三)侵犯志愿者或者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的;(四)私分、挪用或者侵占志愿服务经费、物资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