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第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结合工作特点,发挥自身优势,组织本单位职工、社区居民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以志愿服务队等形式,申请成为志愿服务组织的分支机构或者团体成员。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