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受到损害的,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志愿服务组织过错受到损害的,由志愿服务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因志愿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过错受到损害的,由志愿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协助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追究法律责任;
(三)因不可抗力受到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对志愿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志愿服务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志愿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志愿服务组织依法追偿。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