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自愿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有权拒绝参加与志愿服务无关或者超出其能力的活动;
(三)获得与志愿服务相关的真实、完整的信息;
(四)接受志愿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五)获得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六)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出具本人的志愿服务证明;
(七)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时,获得相应的救助;
(八)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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