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自愿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有权拒绝参加与志愿服务无关或者超出其能力的活动;

(三)获得与志愿服务相关的真实、完整的信息;

(四)接受志愿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五)获得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六)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出具本人的志愿服务证明;

(七)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时,获得相应的救助;

(八)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