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第十四条有效符合规定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简化登记手续,提供便捷服务,并向社会公告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的名称、住所、服务范围以及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公园、广场、车站、机场等服务平台,建立志愿服务站点。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