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志愿服务经费主要用于:
(一)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二)开展志愿者培训、志愿服务宣传;
(三)为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对在志愿服务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伤害的志愿者予以救助;
(五)对在志愿服务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奖励;
(六)其他与志愿服务有关的事项。
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或者侵占。
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