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广告条例
- 制定机关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8年11月29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1月1日
- 条文数
- 4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8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七次会议通过)
法律、行政法规对广告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制度,加强行业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一)涉及优惠内容或者措施的广告,应当具体标明优惠的商品品种或者服务项目的时限、幅度、数额;
(二)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性能、功能、用途、质量、成分等内容;
(三)以邮购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广告,应当在显著的位置标明广告主的真实姓名或者名称、详细地址、联系时间、方式以及收到汇款后寄出邮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限;
(四)所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涉及新工艺、新技术的,应当标明认定机构。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
非处方药广告不得利用公众对于医药学知识的缺乏,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医学、药学术语,造成公众对药品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
(一)使用专家、医生、患者、未成年人或者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
(二)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等内容;
(三)声称或者暗示该医疗器械为正常生活或者治疗病症所必须等内容;
(四)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该医疗器械能应对现代紧张生活或者升学、考试的需要,能帮助改善或者提高成绩,能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能增高、能益智等内容;
(五)在向个人推荐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中,利用消费者缺乏医疗器械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弱点,使用超出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以外的专业化术语或者不科学的用语描述该产品的特征或者作用机理;
(六)含有无法证实其科学性的所谓“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七)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效退款”“无依赖”“保险公司承保”等承诺性用语。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电视、网络等广告宣传保健食品时,“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提示应当始终出现。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
烟草广告中应当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
理财产品、投资咨询等金融服务广告,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内容;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对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应当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五)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含有的内容。
(一)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
(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
(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互联网广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二)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三)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
(四)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
(五)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互联网广告主对跳转链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链接内容作出修改的,广告主应当及时将修改内容通知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再次核对广告内容。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链接的页面存在违法广告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予以制止。
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仅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予以制止。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广告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采取技术手段保存涉嫌违法广告的证据材料,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有关广告的信息及数据,协助查处广告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停止违法广告内容的传播。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广告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网络游戏广告不得含有可将游戏装备、道具、积分等虚拟财产兑换或者变相兑换成现金、财物的内容。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自作出审查决定之日起 7 日内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批文。
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
(一)价值导向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艺术表现形式得当,文化品位良好;
(四)语言文字使用规范。
公益广告内容应当与商业广告内容相区别,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公益广告。
有关公益广告的适用、管理以及播放要求等其他规定,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提供。
(一)药品广告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
(二)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出现医疗机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的,或者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广告的;
(三)广告参与者未满三年销毁书面合同档案材料的;
(四)网络游戏广告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含有将游戏装备、道具、积分等虚拟财产兑换或者变相兑换成现金、财物内容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