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广告条例第十五条有效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电视、网络等广告宣传保健食品时,“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提示应当始终出现。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