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医疗器械广告,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外,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一)使用专家、医生、患者、未成年人或者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

(二)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等内容;

(三)声称或者暗示该医疗器械为正常生活或者治疗病症所必须等内容;

(四)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该医疗器械能应对现代紧张生活或者升学、考试的需要,能帮助改善或者提高成绩,能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能增高、能益智等内容;

(五)在向个人推荐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中,利用消费者缺乏医疗器械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弱点,使用超出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以外的专业化术语或者不科学的用语描述该产品的特征或者作用机理;

(六)含有无法证实其科学性的所谓“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七)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效退款”“无依赖”“保险公司承保”等承诺性用语。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