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广告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烟草广告中应当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