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通过网页、电子邮件、手机客户端、即时通信工具等发布的新媒体广告的监督管理。公安、网信、通信等部门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拦截、屏蔽、断开链接或者删除违法广告,并配合提供记录、证据等相关材料。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