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应当在所发布广告的技术代码中准确标明“广告”标记和广告主、广告发布者的名称、地址、广告内容。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应当在广告展示页面中标明广告发布者名称。
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仅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予以制止。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广告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采取技术手段保存涉嫌违法广告的证据材料,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有关广告的信息及数据,协助查处广告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停止违法广告内容的传播。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