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广告条例第十六条有效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关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任意改变。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