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互联网广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二)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三)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
(四)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
(五)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