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广告业发展和广告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制度,加强行业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