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药品广告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外,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
非处方药广告不得利用公众对于医药学知识的缺乏,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医学、药学术语,造成公众对药品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