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广告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