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发布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标明房屋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楼层、面积、房屋结构、户型、产权关系、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号,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五)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含有的内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