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
- 制定机关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8年5月31日
- 施行日期
- 2018年7月1日
- 条文数
- 3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8年4月25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市和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明行为推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并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文化传媒工作者、公众人物、高等院校学生等应当在公共文明行为推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一)遵守公共礼仪,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保护绿地和花草树木;
(三)节约资源,合理消费,分类投放垃圾,坚持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四)移风易俗,文明节庆、文明婚丧嫁娶、文明祭扫;
(五)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重礼谦让,树立良好家风;
(六)遵守旅游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文物古迹和自然风景名胜;
(七)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使用电梯先出后进,使用扶梯依次有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文明等候,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让座;
(八)遵守交通规则,行人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驾驶车辆文明礼让,不争道抢行;
(九)参加集会、观看演出和赛事,服从现场管理,保持现场整洁;
(十)遵守网络文明公约,文明上网。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营造健康的网络空间。
(一)在公共禁烟场所吸烟;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塑料袋、烟蒂、纸屑、饮料罐、口香糖、果皮等废弃物;
(三)在公共场所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随意发放小广告;
(四)在公共场所任意堆放杂物,私搭乱建,私占、损坏绿地和公共设施;
(五)违规占道经营、沿街摆放;
(六)携带犬只(导盲犬、警用犬等特殊用途的除外)进入公园、广场、商场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携犬出户不束犬链,不及时清除在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
(七)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音响器材音量超标,干扰周围环境;沿街商铺、车辆行驶中高声播放乐曲、广告,损害公共环境;
(八)擅自在公共道路及道路两侧设置停车泊位、车位锁、隔离桩、栏杆及其他影响通行的障碍物;
(九)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向车外抛掷物品,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鸣喇叭、变更车道、超速行驶、追逐竞驶;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和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
(十)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超速行驶,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十一)占用消防通道停放车辆;
(十二)行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在机动车道上行走或者闯红灯、跨越交通护栏;
(十三)在互联网等媒体上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淫秽信息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违背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信息;
(十四)酗酒滋事、聚众赌博;
(十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文明行为。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加入依法设立的志愿服务组织;
(二)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三)对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呼救,并提供必要帮助;
(四)参加扶贫、济困、助学、助医、救助灾区等慈善公益活动;
(五)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及组织;
(六)其他崇德向善、热心公益、奉献社会的行为。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建设,组织公共文明工作宣传、评选活动。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对不文明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违法行为事实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时限内,利用大数据新媒体信息提醒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理,并纳入政府相关征信系统。
行为人拒不提供姓名、地址、联络电话的,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规定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现场查验,或者依法公示其不文明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不文明行为的举报电话。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在公共场所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随意发放小广告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公共场所任意堆放杂物,私搭乱建,私占、损坏绿地的,按占地面积每平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四)违规占道经营、沿街摆放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携带犬只不及时清除在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一)携带犬只(导盲犬、警用犬等特殊用途的除外)进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出户不束犬链的,处以警告,并处以五十元罚款;
(二)在公共场所制造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设置停车泊位或者其他影响通行障碍物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向车外抛掷物品,驾驶人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乘车人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三)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违反规定鸣喇叭、随意变道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四)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超速行驶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五)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放规定和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以一百元罚款;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六)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七)行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在机动车道上行走或者闯红灯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元罚款;
(八)行人跨越护栏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一)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处罚,但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