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第十四条有效鼓励居民委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单位制定公共文明行为公约,动员居(村)民、职工参与公共文明行为推进工作,建设文明社区(村)和文明单位。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