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不文明行为信用惩戒制度。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对不文明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违法行为事实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时限内,利用大数据新媒体信息提醒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理,并纳入政府相关征信系统。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