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公共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