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第七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公共文明行为推进工作。国家公职人员、教育文化传媒工作者、公众人物、高等院校学生等应当在公共文明行为推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