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和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明行为推进工作。市和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明行为推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并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