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公共文明行为推进工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明确责任、积极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文明行为推进工作。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