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本市倡导下列公共文明行为:(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加入依法设立的志愿服务组织;(二)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三)对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呼救,并提供必要帮助;(四)参加扶贫、济困、助学、助医、救助灾区等慈善公益活动;(五)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及组织;(六)其他崇德向善、热心公益、奉献社会的行为。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