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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
第八条
有效
公民应当做到爱国守法、敬业奉献、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恪尽职守。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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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