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第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履行公共文明行为规范,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对公共文明行为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条例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对相关部门、单位不履行公共文明行为职责予以投诉、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不文明行为的举报电话。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