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在公共场所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随意发放小广告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公共场所任意堆放杂物,私搭乱建,私占、损坏绿地的,按占地面积每平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四)违规占道经营、沿街摆放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携带犬只不及时清除在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