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引导和规范公共文明行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发挥公民主体作用,形成公共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