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行政执法人员查处不文明行为时,有权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联络电话等信息,并做出相应的处罚。行为人拒不提供姓名、地址、联络电话的,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规定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现场查验,或者依法公示其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