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行政执法人员查处不文明行为时,有权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联络电话等信息,并做出相应的处罚。

行为人拒不提供姓名、地址、联络电话的,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规定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现场查验,或者依法公示其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