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项规定,占用消防通道停放车辆的,由消防部门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