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项规定,占用消防通道停放车辆的,由消防部门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