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在公共禁烟场所吸烟的,经营管理单位对其予以制止,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