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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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February 8, 2025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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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5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24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2024年12月26日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2025年1月14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法律、法规对森林、铁路、港口(含渔业港口)、民航和在内河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民用船舶以及相关设施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应当学习消防知识和逃生技能,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涉及消防工作的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和管理制度,推广先进消防技术,促进消防公益事业发展。
Chapter 2消防安全责任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法推进消防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管理体系;
(二)制定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解决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将消防安全纳入城乡建设、城市更新、民生工程等统筹推进;
(四)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对重大火灾隐患或者区域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并推动整改;
(五)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持和保障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技防、物防等工作;
(六)建立重大火灾事故和特殊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协调组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七)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有关消防工作,增强监管力量,协助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一)加强消防安全组织建设,强化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制度,监督、检查本地区消防安全状况,督促监管范围内的各类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二)按照规定安排必要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志愿消防队;
(四)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
(五)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常识;
(六)实施依法赋予或者委托的消防安全行政管理职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消防工作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一)定期分析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形势,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消防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二)负责所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和指挥调度;按照规定负责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管理、力量调度、现场指挥和执勤训练,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进行业务指导;
(三)组织开展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按照规定参与森林、内河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特种灾害事故救援;
(四)承担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消防宣传教育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一)按照职责权限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对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二)参与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三)监督、指导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
(四)依法处理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管理和违法从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一)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消防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组织指导公安派出所依法开展职责范围内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三)协助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站、消火栓、消防取水码头等公共消防设施以及消防装备的规划、立项和建设等工作;
(二)市政、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和维护的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三)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负有建设管理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消防安全实施管理,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四)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产、销售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依法监管消防员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
(五)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对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开展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接受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一)承接物业项目时,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完好状况等进行查验,做好查验、交接记录,并公告全体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同时告知业主委员会;
(二)为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设置醒目的标线,并定期组织检查、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三)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实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对所属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消防疏散逃生演练;
(四)定期对共用部位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
(五)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查、维护保养,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的,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发现火灾及时处置并报警,积极协助组织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配合火灾事故调查;
(七)及时将建筑物局部改造或者内部装修中的消防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
(八)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并协助处理;
(九)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
(十)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Chapter 3消防组织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统筹建设化工、森林、山岳、水域等专业应急消防救援队伍。
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培训演练,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的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要求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承担法定职责范围以外的其他职责。
微型消防站应当纳入本地区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参与周边区域灭火处置工作。
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依法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演练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提供便利。
Chapter 4火灾预防
规划确定的消防站、消防船艇泊位、消防取水码头等的建设用地、水上岸线,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的同意。
(一)在城市更新、工业园区改造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同步补充建设公共消防设施;
(二)化工集中区、高层以及地下建筑、隧道、大型桥梁、轨道交通、客运码头、易燃易爆危险品码头以及船舶根据需要配备适用火灾扑救的特种车辆、消防船艇、器材和其他消防装备;
(三)加强农村消防水源、消防车通行道路和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
(四)公共消防设施、灭火救援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及时补充或者更新。
(一)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组织限期搬迁或者改变用途;
(二)实施城市更新等活动应当优先安排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改建;
(三)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物流仓储场所等,责令限期整改。
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相关规划、建设和消防制度,依法优化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审批流程,实现审批受理要件、办理流程、适用标准的衔接和统一,切实保障消防安全。
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应当作为开展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以及消防监督检查的管理依据。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消防救援机构编制防火安全保障方案的技术指引。
施工单位应当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规定的消防车通道和临时消防给水设施,并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规范用火用电,消除火灾隐患。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理职责。
建设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当包括消防器材配备和高层建筑工地临时消防给水设施、消防车通道设置等费用。
在申请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时依法尚未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专业建设工程,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消防查验情况报告。
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现场检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要求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开展。对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的其他建设工程,以及属于省、市规定的小型低风险范围的其他建设工程,在消防验收备案时可以通过告知承诺等方式适当优化程序和要求。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规范,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管理。
(一)建筑内部装修不得降低装修材料的难燃、不燃或者阻燃性能等级,不得使用易燃以及燃烧后产生有毒气体的材料;
(二)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建筑结构、防火防烟分区;
(三)疏散走道、楼梯间以及前室的疏散门应当采取可靠措施,确保常闭式防火门保持常闭,常开的防火门在发生火灾时自行关闭;
(四)视频设备应当具有消防安全提示功能;
(五)根据消防安全的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避难逃生装备,并设置在醒目便于操作的位置。
不得占用高层建筑的避难层、避难间,不得在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内和地下、半地下建筑内使用瓶装燃气。人员密集场所不得在使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动焊作业。
宾馆、饭店厨房油烟气管道以及大型商业综合体共用油烟气管道应当每季度至少清洗一次,并建立油烟气管道清洗记录。
鼓励火灾高危单位聘请注册消防工程师参与消防工作。
支持和引导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一)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安全疏散方案,设立消防安全疏散引导员,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二)建立健全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和培训制度,员工应当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具备使用灭火器材、组织人员疏散等能力;
(三)不得在营业时间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影响消防安全的施工、维修作业;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包厢、包间内,应当同步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消除包厢、包间内的画面、音响,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密室逃脱、剧本杀等新业态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开展火灾风险自查整改,提高疏散逃生和火灾扑救能力,履行安全提示和告知义务,保障安全运营。
(一)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三)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安装电气设备,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人、承办人以及场所管理者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承办人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禁止燃放孔明灯、荷花灯等产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飘移物。
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对承租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
(三)发现承租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及时劝阻和制止;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对承租房屋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
(二)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三)按照规定安全用火、用电、用气;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鼓励租赁房屋安装简易消防设施,配备防烟面罩、应急手电筒、救生缓降器、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辅助装置。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独居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加强消防安全帮扶。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独居老人、残疾人住宅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等设施。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提高消防安全防范意识,禁止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住宅的电梯和户内;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在公共门厅、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配送活动的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配送人员的管理,督促配送人员规范停放电动自行车和进行安全充电,在站点设置集中停放场地以及充换电设施。
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利用民用建筑架空层设置的,应当采取有效防火分隔等措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新建电动汽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鼓励既有电动汽车停放充电场所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改造。
电动自行车、电动汽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的运营主体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加强日常检查、巡查,及时劝阻和制止违规停放、充电的行为。
(一)存在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者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且相对集中、数量较多的区域;
(二)存在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违法搭建等行为且相对集中、数量较多,严重危及消防安全的区域;
(三)建筑物、构筑物密集、耐火等级低、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城中村、厂中厂等区域;
(四)其他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区域。
消防救援机构发现本地区存在区域性火灾隐患的,应当书面报告区人民政府或者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或者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综合整治方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将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中心监测系统并实时传输;保证联网设施和传输网络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
消防救援机构和有关部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消防安全信息采集、监测、预警的,不替代单位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作为追究消防执法责任的依据。
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公共建筑、公共娱乐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为其非消防用电负荷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鼓励家庭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配置灭火器、灭火毯、逃生绳、自救呼吸器等灭火逃生器材。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客运站场、地铁站台、公交站台等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上,宣传防火、灭火、避难、逃生等消防安全知识。
鼓励和支持消防科普基地和场所、消防体验馆等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场所,通过多样化的教学演练和实践活动,帮助公众掌握应对火灾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学校应当选聘专职或者兼职消防辅导员,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Chapter 5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结合场所特点编制、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托育机构、幼儿园、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养老机构、福利院、医院等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含火灾发生时保护婴幼儿、学生、老年人、残疾人、患者的相应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采取沿途优化交通指示灯、疏导车辆和行人让行等方式保障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优先通行。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支持消防救援机构在长江水域等建设消防船艇码头或者为消防船艇停靠提供便利。
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消防救援和院前医疗急救联动机制,实行119消防报警和120急救中心应急合作,提升救援救治效率。
供电、供气等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灭火救援现场室内外快速断电、断气保障机制,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做好火灾事故处置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基础电信企业应当根据消防救援机构应急指挥通信需求,健全通信保障应急体系,组织落实基础电信企业职责范围内的通信应急保障工作。
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应当指定掌握工艺流程、具备应急处置能力的有关人员兼职承担专业处置工作,设置辅助应急救援指挥决策的专用资料箱,根据需要配备专用灭火器材、储备专用灭火药剂并保持完好有效;发生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调派专业处置人员为消防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做好堵漏、关阀、输转等应急处置工作。
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火灾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应当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火灾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完成后向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提交,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并予以结案。
Chapter 6监督检查
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具有消防监督管理执法职能的部门和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等单位应当根据火灾发生的规律、特点,并结合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管理中发现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或者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对所移送的问题或者违法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函告移送部门。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所出具的意见、结论或者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Chapter 7法律责任
(一)未保持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标线完好有效的;
(二)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的;
(三)未定期对共用部位、设施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的;
(四)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
Chapter 8附则
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且建筑面积不小于五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其他商业综合体可以参照大型商业综合体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