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站、消火栓、消防取水码头等公共消防设施以及消防装备的规划、立项和建设等工作;
(二)市政、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和维护的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三)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负有建设管理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消防安全实施管理,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四)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产、销售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依法监管消防员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
(五)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