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出租人应当保证用于出租的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承租人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要求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出租人、承租人应当按照规定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对承租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
(三)发现承租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及时劝阻和制止;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对承租房屋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
(二)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三)按照规定安全用火、用电、用气;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鼓励租赁房屋安装简易消防设施,配备防烟面罩、应急手电筒、救生缓降器、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辅助装置。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