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法推进消防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管理体系;
(二)制定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解决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将消防安全纳入城乡建设、城市更新、民生工程等统筹推进;
(四)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对重大火灾隐患或者区域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并推动整改;
(五)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持和保障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技防、物防等工作;
(六)建立重大火灾事故和特殊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协调组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七)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有关消防工作,增强监管力量,协助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