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将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规划建设、运行保障、车辆装备、薪酬待遇等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强其火灾扑救、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的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要求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承担法定职责范围以外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