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既有建设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处理:

(一)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组织限期搬迁或者改变用途;

(二)实施城市更新等活动应当优先安排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改建;

(三)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物流仓储场所等,责令限期整改。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