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结合场所特点编制、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托育机构、幼儿园、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养老机构、福利院、医院等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含火灾发生时保护婴幼儿、学生、老年人、残疾人、患者的相应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