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定期分析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形势,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消防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二)负责所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和指挥调度;按照规定负责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管理、力量调度、现场指挥和执勤训练,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进行业务指导;
(三)组织开展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按照规定参与森林、内河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特种灾害事故救援;
(四)承担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消防宣传教育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