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消防救援机构、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筹兼顾、科学合理、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编制消防专项规划。涉及空间利用的内容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规划确定的消防站、消防船艇泊位、消防取水码头等的建设用地、水上岸线,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的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