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

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疑难的,经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六十日。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完成后向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提交,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并予以结案。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