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格管理火源、电源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可燃物。

施工单位应当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规定的消防车通道和临时消防给水设施,并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规范用火用电,消除火灾隐患。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理职责。

建设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当包括消防器材配备和高层建筑工地临时消防给水设施、消防车通道设置等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