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森林、铁路、港口(含渔业港口)、民航和在内河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民用船舶以及相关设施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